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《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》的公告现批准《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》为行业标准,编号为JGJ/T 470-2019,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。
5.3 玻璃
5.3.1 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玻璃边缘应进行机械磨边和倒棱处理,外露玻璃的边缘应抛光磨边;
2 点支承玻璃的孔边应进行磨边和倒棱处理,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,且不应出现崩边。
5.3.2 夹层玻璃、点支承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.3.2-1的规定:
表5.3.2-1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(mm)
2 点支承玻璃孔及形位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.3.2-2的规定。
表5.3.2-2 点支承玻璃孔及形位的尺寸允许偏差
5.4 木质材料构件
5.4.1 建筑防护栏杆用木质材料构件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设计标准》GB 50005的相关要求,在加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木质材料加工之前应进行高温高压蒸烤,含水率应控制在18%以内;
2 立柱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mm~+2mm,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-15°~0°;
3 建筑防护栏杆各连接处应采用榫接或齿连接,并应采取胶合和销钉固定等可靠锚固措施,可采用双螺母拉力螺杆进行连接,严禁采用平面对接铁钉固定,所用金属连接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防腐木结构用金属连接件》JG/T 489的相关要求;
4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+1mm,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+1mm;
5 连接处不应有木节,主要受力构件上的木节不允许贯穿且不应大于1/5的截面积;
6 木扶手在跨度较大或公共场合使用时应加上通条钢板,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,且应符合防护设计要求;
7 木质构件表面应做有效的防腐、防虫处理,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,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06的规定采用。
5.4.2 木质扶手构件弯曲(词条“弯曲”由行业大百科提供)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木质扶手构件可直接加工弯曲形状;
2 木质材料构件沿受压、受弯方向的弯曲,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/500;
3 木质材料构件沿构件长度的侧向弯曲,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/200;
4 构件表面应光滑,不得有皱褶、凹凸、裂缝等。
5.5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
5.5.1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型材的加工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型材》GB/T 31539中的尺寸允许偏差规定,打孔直径的允许偏差应为±0.8mm。